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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46755725/201807-00037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主要负责人 解读
名称: 市审计局副局长王玉红对《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作解读说明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07-20 发布日期: 2018-07-20
咨询机构: 亳州市审计局 咨询电话: 0558-5555360
索引号: 746755725/201807-00037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主要负责人 解读
名称: 市审计局副局长王玉红对《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作解读说明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07-20
发布日期: 2018-07-20
咨询机构: 亳州市审计局
咨询电话: 0558-5555360
市审计局副局长王玉红对《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作解读说明
发布时间:2018-07-20 08:50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问:请介绍《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背景及简要过程。

王玉红: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2015年2月,市政府出台《亳州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亳政办秘〔2015〕2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以来,在保障政府性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秩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7年7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对《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2017年9月12日,李国英省长签署第277号省政府令,公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有必要对《亳州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为此,2017年11月,市审计局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稿)》,发函书面征求市发改委、住建委、监察委、财政局、工商局、公管局、建安集团等61个部门和单位的意见。11月29日,61个部门均反馈了意见。2018年5月3日,市法制办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根据市法制办(亳府办〔2018〕65号)审查意见,市审计局对《办法》进行修改,5月10日市审计局将《办法》修改结果反馈市法制办,市法制办审核后同意修订结果,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王玉红:《办法》共七章35条,主要包括:总则、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和审计对象、审计方式和审计实施、审计结果运用、处理和处罚、解释权和施行时间等内容。

问:修订后的《办法》和原《暂行办法》相比,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王玉红:修订后的《办法》不再直按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根据修改后的《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按照平等、自愿原则,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删除《暂行办法》中“将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支付结算款项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后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等内容。

问:原《暂行办法》和修订后的《办法》对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核减额超过送审金额10%的,处理处罚有何变化?

王玉红:修订后的《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可以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因监理单位监督不力等原因造成工程价款审减额过高,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核减额超过送审金额10%的,由建设单位在支付资金时按同比例扣除工程监理费用,并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建议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修改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据实结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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