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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46755725Y/202505-00002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亳州市审计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以案普法-----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26 发布日期: 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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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以案普法-----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26
发布日期: 2025-05-26
以案普法-----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发布时间:2025-05-26 18:08 信息来源:转发应急普法 浏览次数: 字体:[ ]

以案普法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01案情简介

2023418日,某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49.86万元。经属地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未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作业程序,违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吸入有毒气体后中毒昏迷。施救人员在发现作业人员中毒昏迷后,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盲目施救,导致吸入有毒气体中毒。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为,该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结果

根据属地政府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20万元。实际控制人郑某某、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张某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02专家评析

 

发生较大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这里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本案中,该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审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有限空间作业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作业程序,施救人员在发现作业人员中毒昏迷后,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盲目施救,导致吸入有毒气体中毒,该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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