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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46755725Y/202507-00003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亳州市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烟花企业隐患“留尾巴”,监管罚款“动真格”!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7-25 发布日期: 202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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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亳州市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烟花企业隐患“留尾巴”,监管罚款“动真格”!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7-25
发布日期: 2025-07-25
烟花企业隐患“留尾巴”,监管罚款“动真格”!
发布时间:2025-07-25 16:51 信息来源:应急普法 浏览次数: 字体:[ ]

烟花企业隐患“留尾巴”,监管罚款“动真格”!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31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编号A08固引中转库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存放爆竹成品、包装纸箱、包装机、散装爆竹,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八条,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立即消除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烟花爆竹公司罚款2.6万元。

 

专家评析

 

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八条,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擅自改变A08固引中转库用途,存放爆竹成品、包装纸箱、包装机、散装爆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且该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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